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库区;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库区;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