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库区;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四)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六)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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