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分别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三峡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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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