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的,应当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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