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库区水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直接从三峡库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直接从三峡库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