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水库调度第十四条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