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三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注意维持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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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