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二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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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