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