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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