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