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