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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