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