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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