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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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