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第八条

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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