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第八条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