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

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一条或者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船舶退税”)。

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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