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在条件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定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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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