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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