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