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以下简称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包装能力等; (二)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三)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结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