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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