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七条

海关总署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