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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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