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检疫准入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