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