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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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