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