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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