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检疫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 (四)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五)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关指定场所中扣留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 (六)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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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