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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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