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