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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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