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水生动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进境水生动物的; (三)擅自开拆过境水生动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过境水生动物的尸体、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包装用水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