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进境水生动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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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