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进境水生动物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收货人应当主动采取召回、销毁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海关报告,同时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收货人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收货人召回。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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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