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海关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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