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海关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