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记录进境水生动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水生动物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记录进境水生动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水生动物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