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国内外相关官方主管部门或者组织通报的风险信息以及国内外市场发现的问题等,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通报,采取提高监控比例、扣留检测直至暂停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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