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信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