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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