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