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四条

根据风险监控不合格发生频次和危害程度,经风险评估,对海关总署采取扣留检测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海关指定扣检暂存场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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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