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三十三条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