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主动召回不合格食用水生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