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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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