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三十二条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