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受理报检或者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二)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三)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四)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五)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六)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进境水生动物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七)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八)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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