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水生动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国外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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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