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许可证。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办理前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隔离场使用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