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海关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海关总署定期考核指定口岸,公布指定口岸名单。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相关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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