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海关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海关总署定期考核指定口岸,公布指定口岸名单。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相关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