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

进境水生动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海关总署分类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双边检验检疫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四)双方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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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