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境外检验检疫第二十条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在运输前48小时内,不得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必要时,应当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消毒和驱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