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境外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不同养殖场或者捕捞区域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水生动物应当独立包装,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包装容器应当是全新的或者经消毒处理,能够防止渗漏,内包装应当透明,便于检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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