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境外检验检疫第十七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企业和隔离检疫场所应当具备适当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疫管理制度,能有效防止其他水域的水生动物入侵,确保输出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