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企业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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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