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检疫准入第十三条注册登记企业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