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检疫准入第十二条逾期未提出注册登记延期申请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