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疫准入
第十一条
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 需要延期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进行抽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的注册登记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3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